书刊保护条例

为了保障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、确保图书的正常流通、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,特制订书刊保护条例如下:

1、 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,从超期当天起,暂时停借其它图书,直至归还超期图书并交纳延误费后方可再借。

2、外借图书超期每天每册交纳0.10的赔偿。

3、 外借图书丢失而未在归还日期内办理赔书手续者,除需按有关规定赔偿外,还需交纳相应的延误费。

4、撕损条形码、书标者,每项赔偿10

5、涂污、撕页、剪裁、故意破坏书刊的防盗装置及标识等行为,普通图书处以书价的2—5倍;多卷书按全套书的2倍;工具书按书价的5—10倍;过刊按全年价的5—10倍;报纸按全年价、现刊按全年价的3—5倍进行赔偿,并不得索要其它卷册

6、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,如有遗失,应尽快到图书馆办理相关的赔书手续。原则上允许购买同名、同著者、同版本等各种书目信息一致的新书赔偿,另交纳5加工费。否则普通图书按以下细则进行赔偿:
A、 1980年以前(含1980年)版本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0倍进行赔偿。
B、 1981-1990年(含1990年)的版本,按原书价的15倍进行赔偿。
C、 1991年以后的版本,根据馆藏复本量按原书价确定赔偿倍数:


复本量
赔偿倍数
1本
3-5倍
2本
3倍
3本以上(含3本)
2倍


7、不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馆,经查实为故意行为或有意损毁、破坏书刊的防盗装置、分类标识、馆藏标识等,一经发现,按原书价10倍赔偿,吊销图书借阅权限一年、公开批评并报告所属系部及学工处。

初审(一审):张云莹   复审(二审):刘锦源   终审(三审):傅瑜